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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和谐劳动关系法规出台
发布日期:2008-09-24  浏览次数:504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历时3天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闭会,作为本次会议的重要议程和重要成果,《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在会上获得高票通过。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特区法规,对于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指出,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副主任邱玫、汤锦森、李华楠、唐杰、周光明、许德森,秘书长袁庆文出席会议。

  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等列席会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在社会经济深刻变革下、根据深圳具体实际和需要出台的一部重要法规,旨在促进劳资共生双赢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条例》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借鉴发达国家及新加坡、香港等世界先进城市劳动关系发展规律和立法经验,把握深圳劳动关系中的几个基本要素,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法律责任这5个方面的内容。《条例》对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有许多创新和亮点。条例昨天表决时获得高票通过。

  刘玉浦指出,这部法规的制定,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的一个重要成果。这部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高效率和高水平,可以说,这是一部符合深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好法规。

  刘玉浦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作出了部署,国务院同时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宣传学习、贯彻实施,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起来。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司法机关都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宣传力度,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尚需报省人大审批),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通过了关于批准深圳市2008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和关于批准石岩排污管网工程等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会议还表决了人事任免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过了三审,原来打算在本次会议上提请表决,但因“9·20”特大火灾事故而暂缓表决。刘玉浦指出,安全管理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应在总结这次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得更加严密、更加完善,规范性、操作性更强一些。基于这个考虑,主任会议决定本次会议暂不提请通过这个法规草案,下次会议再次提请审议一次才表决。法规一经通过和实施,就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谁违犯了法律法规,谁就要受到制裁。希望市人大常委会更加重视安全管理问题,不仅要立好这方面的法,还要通过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能,关心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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