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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江苏省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
发布日期:2008-09-24  浏览次数:396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9月19日~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来我省检查。期间,检查组和我省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分别在南京、南通、苏州等地与企业和劳动者代表座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并就该法律及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答疑解惑。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座谈会上,一些企业也担心,与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会变成铁饭碗。

  专家指出,企业大可不必为此担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不同,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但是,在发生依法可以解除、终止的条件时,该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终止。这次《实施条例》把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集中起来作了规定,有利于用人单位消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的误解,用人单位应进一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更好地行使权利。

  专家同时提醒,法律赋予了企业用工自主权,企业只要根据法律及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那些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行为予以明确规范,完全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

  针对去年以来一些企业与老员工重签合同试图将其工龄归零的做法,《实施条例》已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少数劳动者不愿意签合同怎么办

  座谈会上,几乎所有与会代表都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权益更有保障了,企业用工也更稳定了。省劳动保障厅的一项调查也显示,今年我省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期限明显延长,1~3年期合同占了近一半。但也有一些企业反映,少数劳动者特别是一些流动性大的进城农民工不愿意签合同。

  对此,专家表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至于少数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次《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者如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既督促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加强了对劳动者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约束。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能不能重复

  今年,各地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有的劳动者离职后据此向用人单位既索求经济补偿,又索求赔偿金。同时,对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今年1月1日起还是用工之日起计算也不很清楚。

  《实施条例》明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专家表示,条例对于赔偿金的规定体现了合理性和惩罚性的原则,通过加大违法成本,有助于引导企业规范用工、退工行为。

  建立职工名册制度,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省劳动保障厅抽样调查显示,我省大多数企业已经建立了职工名册制度。《实施条例》在法律责任上对此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这一规定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制度。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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