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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保您的报酬 一分钱不短
发布日期:2008-09-24  浏览次数:612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9个多月来,山西省的实施效果显著。但同时,也有人针对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铁饭碗’”等问题提出疑问,9月18日,国务院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澄清类似疑问,并对一些条款作出具体规定。就我省老百姓而言,其中的哪些规定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最为密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又该怎样具体运用?

  工资

  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

  [案例]

  2007年11月,24岁的王庭经人介绍应聘到太原市一家餐饮企业打工。当时,老板告诉他,试用期是3个月,试用期满之后,看表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直到今年8月,老板仍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领着每月千元左右的工资,王庭总觉得心里不踏实。后来,王庭以《劳动合同法》中,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之内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的工资报酬为由,再次要求老板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最后,双方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双倍工资具体支付多少”这一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碍于“人在屋檐下”,王庭最终不再追究。

  [解读]

  钱霁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双倍工资应该从何时起,支付到何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具体说明。这次出台的实施条例则明确规定,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另外,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

  补偿工资标准为“全部工资”

  [案例]

  56岁的焦明军在省城一家事业单位上班,他的主要工作是看门房,同时负责清扫卫生。工作5年来,单位没有和他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4月初,由于用人单位人员有新的调整,决定辞退焦师傅,并一次性给了他5年的经济补偿金,即5个月的工资,月工资计算标准为700元。这样的结局令焦师傅不能满意,他认为,自己每月领取的工资收入有1000元,其中700元基本工资,300元伙食补助。如果计算经济补偿,应当以月工资1000元为准,即共支付5000元。对此,单位的解释是,300元的伙食补助不算在“工资”内,因此只能以700元计算。

  [解读]

  在实际操作当中,“基本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等几种“工资”概念都有出现。这样,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资”计算标准往往避高就低。

  实施条例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80%”

  [案例]

  苏敏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8月20日,她成功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目前她还处于试用期,每月工资只有650元。尽管这已经超过了太原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她看来,这点工资远远不够花,这样的待遇设置也十分不合理——因为公司其他正式员工的月收入都在1800元左右,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待遇差别太大。而且,苏敏发现,她的同学也普遍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解读]

  部分用人单位对新人“试用期”内支付的工资较低,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

  劳动者拒签合同将被辞

  [案例]

  李玲玲在太原市并州路上开了一家小饭店,招了5名员工。起初,她想和员工们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中的3名表示不愿意签,免得束缚自己再找别的工作。李玲玲说,在省城的中小餐饮等行业,这种员工不愿意签订合同的现象,并不是个例。这种现象甚至让一些企业左右为难,害怕不签合同,员工会讨要双倍工资。

  [解读]

  部分打零工的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在省内确实存在,同时,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对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的,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这既督促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加强了对劳动者的约束。

  无固定期限不等于“铁饭碗”

  [案例]

  赵金明在太原市一家企业工作已有12年,其间只签订过两次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2008年3月,用人单位口头提出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赵金明不服,将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随后,劳动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与赵金明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赵金明认为自己端上“铁饭碗”。

  [解读]

  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有利于调整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对企业的归属感。但这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条例明确,具备14种情形之一,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这样的规定,消除了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误解。

  工龄

  新单位“清零”原单位工龄,违法

  [案例]

  李杰原来是太原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2006年,因企业改制,他被安排到一家新的股份制公司工作。2008年3月,该股份制公司效益下滑,需要裁减人员,李杰也在其中。当时,公司只支付了他工作两年的经济补偿金,即两个月的工资,这让他无法理解和接受。他认为,自己虽然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较短,但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有12年之久,且未在原单位领取过任何经济补偿金,为何新单位给的经济补偿金不是14个月的?难道那12年的工龄都“归零”了?

  [解读]

  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像李杰这种情况,新公司应当支付“12+2”总共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去年年底,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与员工重签合同,或者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试图将员工工龄“归零”。刚施行的实施条例则明确规定,这种工龄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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